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小字,104年度,3號
TPEV,104,北保險小,3,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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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筌 
      劉恒佐 
被   告 聶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聶魯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
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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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