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蘭香黃金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豪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3萬3,5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之規
定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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