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015號
TPEV,103,北簡,2015,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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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告 郭秋紅(即郭根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錫輝
被   告 郭蔡彩玉(即郭根之繼承人)
      郭秀美(即郭根之繼承人)
      郭綉蓮(即郭根之繼承人)
      郭秀珍(即郭根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希儀(即郭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劉芮伶、周賢勳林孟霆梁詩媛胡維珊莊康信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芮伶、周賢勳、林 孟霆梁詩媛胡維珊莊康信均非律師,且均非原告公司 之員工,原告不僅頻繁更易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開庭審理闡 明並諭知應為補正陳明事項,復未能主張或釋明,以致訴訟 之延滯,本院認其等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 禁止其等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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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