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4749號
TPEV,103,北簡,14749,201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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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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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