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3026號
TPEV,103,北簡,13026,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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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6號
原   告 李玲華
被   告 易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振興
被   告 周青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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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而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