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860號
TPEV,103,北簡,11860,2015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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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0號
原   告 凌明祥
被   告 廖信誠
      董飛霞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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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