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0號原 告 凌明祥被 告 廖信誠 董飛霞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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