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峰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周立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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