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2263號
TPEV,103,北小,2263,2015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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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嚴俊明
被 上訴 人 單羽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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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