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398號
TCEV,104,中補,39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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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女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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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女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