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358號
TCEV,104,中補,358,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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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紀介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若婷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1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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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