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435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被 告 謝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395 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尚未繳足應繳之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 10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