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3123號
TCEV,103,中簡,3123,201502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協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
第二審裁判費3,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源協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