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協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
第二審裁判費3,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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