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60號原 告 林國禎被 告 洪珮菱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繼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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