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3260號
TCEV,103,中小,3260,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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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60號
原   告 林國禎
被   告 洪珮菱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繼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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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