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21號
LTEV,104,羅補,21,201502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游兩福
      游秀琴
      游秀卿
      游秀花
      游兩春
      游茂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雲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
(計算式:2,500元×174平方公尺=43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