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40
元(計算式:94,319+6,768-13,166-2,681=85,240),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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