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陸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10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李孝華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
日104年1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50
,782元。(二)利息計算:75,617元。(三)逾期費用:1,27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4
年1月2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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