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6號
KMDM,103,附民,16,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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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徐金福即協力海運行
被   告 盧志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請求賠償項目、金額等
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依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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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