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佩蓁即陳張瓊月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4,3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業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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