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曾常佑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旺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2,36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