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45號原 告 莊德霖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黃志聰 黃春森 黃耀霖 黃春雄 許金瀛 鍾弘道 黃詹玉燕 黃正宗 黃耀宗 陸黃麗娟 黃雪容 黃佩瑜 黃薛美珠即薛美珠 許淑卿 黃志逢 黃志典 黃月馨 黃慧琴 許聖慈 許雅慈 許婉慈 許乃文 許嘉文 鍾弘毅 鍾弘遠 鍾弘欽 鍾弘揚 鍾惠質 許鍾惠音 黃張瑞玉 黃柏壽 黃薰賢 黃薰慧 黃薰儀 杜寶桂 黃乃文 黃乃芬 黃乃香 翁春嬌 黃挺軒 黃舒雅 黃幼憓 錢黃苕華 莊黃佩環 薛美玉即黃薛美玉 薛美淑 薛麗滿 黃申申 陳黃青琴 黃美奈 黃芬蓉 黃玫香 黃季薰 黃杪嫣即黃抄嫣 黃温銓 黃温銘 黃温鈞 林蔡淑貞 蔡育麟 蔡清鄉 蔡鄞麗華 蔡德欽 蔡德誠 蔡德慧 蔡清平 黃郁芬 黃崗爝 黃崗鵬 黃文鶯 李美靜 黃淑卿 黃寶慶 黃麟傑 黃寶興 陳祖友 陳勝欽 陳麒浩 陳秋雲 吳建和 吳桂珠 吳玉如 吳宗翰 吳芳辰 楊炎林 楊炎謀 楊緯滄 楊秀卿 楊秀靜 黃珊珊 黃瑞萍 黃蕙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複代理人 溫嘉璤被 告 黃海王 魏素萍 黃瑞隆 黃瑞昌 黃瑞振 黃崑崙 黃一泰 黃紘濬即黃宏濬 黃鄭雪梅 黃晃 黃澄松 蘇黃妙珍 黃淑珍 黃治鴻 黃銘宗 黃佩玲 何薛愛菊 林敏澤律師即被繼承人黃耀宗之遺產管理人 黃鸝琴 黃鸝君 黃鸝珠 黃鸝滿 黃崑榮 黃慧容 薛陳秀 薛文富 薛文斌 薛妃珍 薛燈源 薛燈釗 薛李美雀 薛仁佑 薛仁仰 薛仁堯 薛燈銓 陳正宏 陳威宇 陳素華 陳素芳 陳淑貞 陳淑美 陳韻涵即陳秀惠 蔡正一 黃盈樺 譚薛愛娟 張鐵城 張金豐 張淑美 張雪美 莊銘興 莊銘鎮 莊清湶 莊桂眞 陳孟宗 陳佩杏 陳淑娟 陳淑真 陳堯宗 黃柏蒼 黃鶴池 陳秋淋被 告(即黃雅友承受訴訟人) 黃寶慧被 告 吳建永 吳桂英 吳桂花 吳碧蓮 吳碧鳳 吳碧華 吳碧杏 吳建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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