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58號
SDEV,104,沙簡,58,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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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58號
原   告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
訴訟代理人 鄧穩城
被   告 鈞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80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繳裁判費2,1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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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城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