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3年度,458號
SDEV,103,沙簡,458,2015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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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材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石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石柱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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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