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幸妏( 原名蔡愫鎂) 、張富山等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富山應就門牌號碼:桃園 市大溪區(原桃園縣大溪鎮○○○路000 巷00號1 樓之不動 產,於103 年8 月6 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幸妏( 原名蔡愫鎂) 所 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 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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