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49號原 告 葉慶祥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被 告 洪啟恩 洪清德 姚宗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下午13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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