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楊智超
被 上訴人 曾筱雅
訴訟代理人 楊喬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 萬3,1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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