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734號
TYEV,102,桃簡,734,2015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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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送達代收人 黃榮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肇祿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5,57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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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