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楊雅婷
被 上訴人 風姿花傳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正龍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3 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同時生送 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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