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376號
SYEV,103,營簡,376,201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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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振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馮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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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