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4年度,95號
PCEV,104,板簡調,9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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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淑輝
相 對 人 羅友淞
      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承攬其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街0○0號2 樓房屋之空內裝潢工程,詎原告 迄今仍未施工完畢,且多有瑕疵,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 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等情。查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 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由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 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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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