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4號
反訴原告 戴郁隆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洪依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