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4年度,64號
PCEV,104,板小調,64,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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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相 對 人 江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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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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