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2234號
PCEV,103,板簡,2234,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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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   告 鄒永亮
      李秀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下午
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間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為登記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鄒永亮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鄒永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鄒永亮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截至目前尚積欠原 告新台幣(下同)143573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7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125% 計算之利息,此有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六股95年度執字第4408號債權憑證可資證 明。
(二)惟被告鄒永亮名下無任何資產,為逃避還款責任,竟於94 年7 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以夫妻贈與為原因, 於94年7 月13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秀鳳,有附 呈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憑,被告鄒永亮所 為之無償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
(三)另原告於103 年9 月間查調被告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始知悉 被告之贈與行為,並未逾越一年除斥期間。




(四)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之情形「債務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因被告二人間所為無償行為 ,使被告鄒永亮整體財產減少,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 虞,原告得對被告二人間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移 轉之物權行為行使撤銷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①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4年7 月5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94年7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②被告李秀鳳應就上開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於94年7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鄒永亮所有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木執95年執六字第4408號債權憑證、 被告鄒永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等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李秀鳳所不 爭執,至被告鄒永亮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認為實在。
四、被告二人原係為配偶關係(於94年7月21日離婚,有原告所 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李秀鳳對被 告鄒永亮本身所負債務,對債權人尚未完全清償完畢,自應 知之甚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害及債權者,係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獲 得滿足,或因債務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致債權人 之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清償困難或遲延。且債務人之不動產 係為全體債權人所擔保,被告間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實有 侵害債權人受償債權之機會,依法債權人自得聲請向法院訴 求撤銷之。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⑴被告間 於94年7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於民國 94年7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⑵被告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94年7月 13日為登記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被告鄒永亮所有,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權利範圍:1/5。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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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