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上 訴 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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