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103號
PCEV,103,板簡,1103,201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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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浩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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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