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1826號
PCEV,103,板小,1826,20150203,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丁芳芳
被 上訴人 富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訴訟代理人 李季鴻
      鄭禮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四年 一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富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