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
1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另查本件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之相對人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北區分署,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程序贅列相對人 莊翠雲、陳文龍、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等人,核無必要 ,併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