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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