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黃澍民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麗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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