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土地所有權歸屬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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