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王議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梨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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