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熙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熙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以101 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03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5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受 刑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401004 251 號函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