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4年度,11號
CSEV,104,旗補,11,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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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補字第11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溫蘭英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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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