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之界線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3年度,53號
CSEV,103,旗簡,53,201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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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秋鳳
即 原 告
      陳俊豪
      賴林淑英即林宗汶之繼承人
      洪森豪
      潘耀基
      呂姚𦓻蘭
      韓浩然即牟鄒立貞之繼承人
      羅林秀菊
      陳光耀
      廖淑容即廖陳錦香之繼承人
      廖宗琦
      劉易謦
      洪秋份
      張修宜
      王全得
      王全源
      王全勝
      王信發
      王貴珍
      陳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立經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之界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叁仟玖佰元(依重測前地籍圖經界線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
之差114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00 元=1,263,900 )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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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