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佩宜
訴訟代理人 林瓊三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潤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