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99號
STEV,104,店補,99,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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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佩宜
訴訟代理人 林瓊三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潤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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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