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怡汝
訴訟代理人 林武
林瓊輝
林瓊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潤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