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124號
STEV,104,店補,124,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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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24號
原   告 粘振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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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