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714號
STEV,103,店簡,71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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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坤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豪律師
被   告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垣純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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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