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7號原 告 彭瑞泉 彭瑞全 彭春梅 彭秀琴 彭謝已妹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被 告 李晉訴訟代理人 徐渼佳 陳秀麗被 告 鍾李秋英訴訟代理人 鍾琨元被 告 李怡蓉訴訟代理人 章芷青 鍾琨元被 告 李仙英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偉慈(即李川之繼承人)被 告 李偉琳(即李川之繼承人) 李偉德(即李川之繼承人) 李玫蓁(即李偉仁之繼承人) 李宜家(即李偉仁之繼承人) 曾玉華(即李晃之繼承人) 李健菁(即李晃之繼承人) 李希康(即李晃之繼承人) 李彥寧(即李晃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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