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薛裕達
被 告 蔡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43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南市新市區○○路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