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4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江富蘭
被 告 溫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八分之三)」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八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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